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原機動車所有人與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在車管所同壹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證明;
(四)被海關監管放行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監管放行證明》;
(五)機動車駕駛證;
(六)申請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標準照片;
(七)按照規定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