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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法律分析:壹、問責原則: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2.班主任:誰值班,誰負責;3.教職工:有工作就有安全責任;4.班級:誰負責班級;5.活動:誰組織誰負責;6.值班領導和教師責任區:屬地管理,負總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和其他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協議適用與這種身份關系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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