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給學籍是違法的。學校不按規定為學生轉移學籍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學校將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責任:1。未為被錄取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建立學籍或用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檔案的;3.未及時將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六、不按照規定為學生轉移學籍檔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信息的;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