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