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應該提供具體的證據,因為通知中的事件已經影響了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如果沒有確認,學校不承擔責任。
2.學生自己有沒有意識到自己不會被這個學校錄取,就是要對自己的判斷負責。
3.如果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民事法律行為。
4.郵局不負責。
5.學生可以申請賠償學校遭受的損失,學校是獨立的民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