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向食品供應商訂購食品,應當向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檢驗。食品供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食用的食品進行加工處理,確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