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已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因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由來自校外的突然的、零星的襲擊造成的;(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