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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

法律主觀性: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和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任意毆打、追逐、攔截、侮辱他人,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擾亂公共秩序,但情節不夠嚴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足以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作為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聚眾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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