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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檢查條例

法律分析:

檢察院簽署認罪悔罪書的後果是認罪悔罪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不寫緩刑可以不適用緩刑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判或者辦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五)刑事申訴案件;(六)依法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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