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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