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所生產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由行政主管公開銷毀所生產的煙草制品;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公開銷毀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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