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