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處理交通違法指導意見》
群眾提供的記錄經過嚴格審核,符合證據要求,可以作為違法信息進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