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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

法律分析:1。禁止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如發現,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命令學生不向家長和學校報告的教師,壹經查出,將受到學校的嚴厲處罰,並要求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作出檢查。2.對實施體罰或情節較重的變相體罰的教師,除學校要求其賠償學生醫藥費並報教育廳給予相應處分外,兩年內不得享受任何獎勵和參加各種榮譽的評優。3.犯下令人發指的行為並對學生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教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禁止體罰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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