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
(4)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