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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在京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

中央企業在京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如下: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壹個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上受總公司管理,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公司沒有法律和經濟上的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

2.我國法律對工商登記戶口的地理位置沒有限制。無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股東,我國都沒有規定工商登記註冊受地域條件的限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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