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商品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和配套系,或者是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和配套系;(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殖設施和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養殖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