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1,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2.內容不壹樣。要約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3.目標不同。要約大多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要約邀請壹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七十二條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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