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八條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新的防治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倫理委員會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監護人告知試驗的目的、用途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征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第1223條?因藥品、消毒產品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血液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