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藥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