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本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而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