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研究所(臨床前研究),醫院(臨床試驗)。
生產:醫藥企業。
流通:各級代理商和藥企。
零售:藥房、醫院藥房。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施
法律法規: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的補充規定(七)》規定的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廢止)和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失職罪廢止)2021年3月6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