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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說明書修訂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確保公眾用藥安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決定對以下藥品說明書進行修訂:氨酚馬梅口服液、氨酚馬梅糖漿、小兒氨酚烷胺顆粒、氨酚烷胺咀嚼片、小兒氨酚烷胺片、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小兒氨酚金顆粒、小兒氨酚凝乳酶片、小兒氨酚偽麻胺分散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應當按照規定印制或者標註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和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規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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