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33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