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加入業委會。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行使同壹管理權的壹種組織形式。壹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1,由小區全體業主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的規則。業主委員會人數通常為565,438+065,438+0,成員人數也可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約定。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