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的法庭筆錄所述事實不屬於訴訟中的供述,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首先,證據:是證明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其次,民事訴訟的撤訴記錄,在民事訴訟中有事實確認或者當事人自認的,可以直接作為另壹訴訟的證據。
再次,法庭案件的筆錄,包括庭審筆錄和詢問筆錄,都是重要的事實材料。當事人在壹個案件中陳述的事實不得在另壹個案件中就同壹事實作相反的陳述。如有不同,可事先確認,認定為正確。
因此,即使是撤訴案件的筆錄,如果涉及事實陳述,也可以在另壹場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建議獲取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