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特別授權是指除壹般授權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外,代理人還可以代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實體權利;壹般授權是指代理人有權代表委托人起訴、應訴、出示證據、詢問證人、辯論、申請回避、保全財產,即程序性訴訟,但無權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性權利。
2、代理內容不同。特別授權代理的內容包括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和解、反訴以及提起或申請撤回上訴。壹般授權代理的內容包括代理起訴和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回避,向法院、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表示代理意見,申請強制執行,以及雙方當事人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