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登記用於抵押貸款,只有登記的房屋抵押才能生效,但有時房屋登記無效,需要撤銷。並不是所有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可以用於註銷,當第三人已被登記為權利人時,就不能輕易行使註銷權。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壹般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斷,而不考慮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如果僅憑這種認定行政違法的行政判決就取消登記,必然會影響第三人的權利。只有在行政判決中已認定第三人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登記機構才能相應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履行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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