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分手費的借條是出於不得已或者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寫的,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這種借條是可以撤銷的。
3.實踐中,法院很難支持因分手費而寫的借條,法院也不會支持沒有實際或真實借貸關系而寫的借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