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的老板,楊應該為員工租壹間安全設施齊全的宿舍(如消防、門鎖等)。),也保證了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由於楊沒有盡到這壹義務,是這起殺人案的主要原因。楊應對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將王某提供的宿舍樓出租給楊某使用時,還應確保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設施齊全,不存在安全隱患,以確保居住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王未盡到該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從以上分析來看,王家成為“鬼屋”是因為王本人,與楊無關。被告楊某應提起反訴,要求王某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王沒有提起反訴,法院很可能會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