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此處適用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規定雇主責任適用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雇主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2.就本案而言,我認為農民作為從業人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對自己的健康負有註意義務,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農民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合理限度內對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死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全部費用的至少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