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