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我國沒有法律禁止壹家公司或企業聘請兩家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
很多公司業務量很大,通常會聘請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典型的有大型國企,保險公司等等。因為很多律所的業務都是有重點的,不壹樣的。有的側重於審核合同,有的針對上市企業,有的針對外部訴訟業務,有的針對公司內部勞動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