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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建證受到嚴重警告後是否開除公職

不是,根據《我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福利待遇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處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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