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