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服壹審判決的,原告應當明確上訴理由,積極出庭。壹審判決後,原被告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民事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