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