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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的事實審判,二審的法律審判

法律主觀性:

壹審、二審、再審、再審的區別在於:壹審是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初審,二審是法院對上訴案件的二審,再審是糾正生效錯誤判決、裁定的審理,再審是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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