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a)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答復;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的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
(四)組織證據交換;
(五)總結爭議的焦點;
(六)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