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來,隨著時代和社會條件的變化,大多數伊斯蘭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法律改革,傳統的婚姻制度也發生了許多變化。主要是:(1)修改法律法規。大多數國家都修改了傳統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規,采用了更為具體的現代單向度規章制度形式,修改了壹夫多妻制、丈夫任意離婚、夫權至上、夫妻不平等等內容,增強了法律的生命力。(2)修改訴訟法。壹些至今仍保留查裏拉特法庭的國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修改了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定,限制了法庭的司法權,糾正了重口供輕證據的偏見。(3)完善司法制度。或者建立完善的多級審判制度,或者以國家民事法院取代查裏拉特的法院,從而將婚姻家庭事務納入法制軌道,並在法治之外限制和禁止童婚、壹夫多妻制,禁止丈夫私自與妻子離婚,使婚姻家庭關系更加和諧、融洽、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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