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項雖然程序和效力不同,但都是行政依據,行政效力是相同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規範性文件被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三種法律效力,也是司法強制執行的依據之壹。
從這個角度來看,醫改出臺的文件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是壹個“法”,或者說是壹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