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同行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個人在城市設置診所,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醫療執業技能考核合格,取得《醫療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