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實施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等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