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醫療活動引發的糾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細則第八十八條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儀器和手術,判斷和消除疾病、解除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