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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協商解決醫療糾紛

法律分析: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如下:1。醫患雙方在沒有特定第三方的情況下,通過協商達成協議;2、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達成協議;3.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時,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已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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