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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封存病歷程序

法律解析:醫療事故發生後,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相關病歷(主觀病歷)進行封存和啟封。具體流程為:提出申請→向醫務處或總值班長報告→雙方在場時當場蓋章復印→醫務處保存→搶救病歷,6小時內填好。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糾紛後封存病歷的程序:1。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封存病歷。二、科室向醫務處匯報(晚上向總值班匯報)。三、醫務科或值班科長在有患者或近親屬* * *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的檢查記錄,大量收集其主觀部分的復印件。並收取每份0.2元的費用。4.主觀病歷包括:死亡病歷、疑難病歷、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五、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上和節假日由醫院值班科長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六、如需搶救患者,應在搶救後6小時內如實填寫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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