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壹。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壹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