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醫師對病情危重的患者,應當采取緊急診療措施;不要拒絕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