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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了輸血的處方,但病人拒絕並簽字。護士有責任嗎?

不是的我國《民法》規定,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醫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於是,醫生開了輸血的處方,病人拒絕輸血並簽字。護士和醫院都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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