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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查醫生用藥引起的過敏?

法律分析:如果醫院明知患者對藥物過敏,但仍然在患者身上使用藥物,那麽醫院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患者可以與醫院平等協商,也可以自行收集就診資料、病歷、票據等相關證據,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投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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